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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省财政厅 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5-2-24
【法律文号】:豫国资字[1995]第15号 【执行日期】:1995-2-24
河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省财政厅 省劳动厅
豫国资字[1995]第15号
【字体:  
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劳动部《关于颁发〈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法办〉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财政部、劳动部《关于颁发〈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便研究解决。
  一 、实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的企业范围,按《办法》规定包括各类行业中政府独资设立有国家资本的国有企业,吸收其他国有企业单位投资但尚未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联营企业以及按《公司法》改建的国有独资公司。对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占有、使用本省监管的国有资产,有条件的地、市、部门也可按《办法》规定实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市地参照本办法规定自行制定,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二、按照《办法》规定,企业提出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申报方案和达到考核标准的具体实施方案应报国家授权的监督机构进行审查汇总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在我省政府授权的监督机构工作尚未实施之前,有关监督机构的工作暂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审查核定。
  三、亏损企业保值增值指标的确定:对政策性亏损企业,可用减亏额作为保值增值指标;经营性亏损企业和权益为负数的亏损企业,按《办法》中规定的公式确定保值增值指标。
  四、对不符合财会制度规定和未经批准的非正常资产报废、盘亏、呆坏账等各项损失以及少转少摊的各项费用而增加或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要作为保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的其他扣除因素,并按规定予以纠正。
  附件:关于颁发《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该转发文件请在“国家法律法规”栏目中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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