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各市(地)财政局,省有关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制定河南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省劳动厅解释。 附: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通知(略,请在“国家法律法规”栏目中查找) 河南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地)县(市)区劳动监察、劳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情况的监督检查。省级劳动监察机构、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可直接对中央部属、省属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可直接进行查处。 第四条 执法人员执行罚没处罚公务,必须持有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合法证件,无证不得处罚。行使罚没处罚权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严禁雇佣人员行使罚没处罚权。 第五条 实施罚没处罚,除依法当场处罚外,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 登记立案。经初步审查,认为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需要罚没处罚的,应予登记立案。 2. 调查取证。登记立案后,应当及时向行为人询问,并向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证据资料; 3. 听取申辩。向行为人说明给予罚没处罚的事实和依据,听取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 4. 决定和送达。对违反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依法应当实施罚没处罚的,应作出罚没处罚决定或者判决,制作法律文书并及时送达被处罚人。 第六条 罚没处罚的法律文书应主要载明:被处罚对象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罚没数额;执行期限;不服处罚的申诉或者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执法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七条 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款票据。所处罚款应依照财政管理的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