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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南省劳动厅 河南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1995-5-18
【法律文号】:豫劳法[1995]6号 【执行日期】:1995-5-18
河南省劳动厅 河南省财政厅
豫劳法[1995]6号
【字体:  
关于发布河南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各市(地)财政局,省有关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制定河南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省劳动厅解释。
  附: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通知(略,请在“国家法律法规”栏目中查找)
  河南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地)县(市)区劳动监察、劳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情况的监督检查。省级劳动监察机构、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可直接对中央部属、省属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可直接进行查处。
  第四条 执法人员执行罚没处罚公务,必须持有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合法证件,无证不得处罚。行使罚没处罚权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严禁雇佣人员行使罚没处罚权。
  第五条 实施罚没处罚,除依法当场处罚外,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 登记立案。经初步审查,认为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需要罚没处罚的,应予登记立案。
  2. 调查取证。登记立案后,应当及时向行为人询问,并向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证据资料;
  3. 听取申辩。向行为人说明给予罚没处罚的事实和依据,听取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
  4. 决定和送达。对违反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依法应当实施罚没处罚的,应作出罚没处罚决定或者判决,制作法律文书并及时送达被处罚人。
  第六条 罚没处罚的法律文书应主要载明:被处罚对象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罚没数额;执行期限;不服处罚的申诉或者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执法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七条 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款票据。所处罚款应依照财政管理的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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