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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南省公安厅 人事厅 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5-1-12
【法律文号】:豫公(通)[1995]6号 【执行日期】:1995-1-12
河南省公安厅 人事厅 劳动厅
豫公(通)[1995]6号
【字体:  
关于转发公安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县公安、人事、劳动局(处):
  现将公安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4]9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办理有关手续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由调入单位负责填写,其中“承办单位签字盖章”栏,由调入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劳动厅批准调动工作的干部、工人,由调入单位将“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直接抄送地、市公安机关签发“准迁证”;其他调动,由调入单位将“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抄送县(市)、区公安机关签发准迁证。
  三、退休、退养人员需异地安置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市,县公安部门凭劳动部门批准的退休、退养手续,办理准迁证,其户口迁移程序按规定办理。
  四、省农转非联席办审批的单项政策性“农转非”,由地、市公安机关依据批准文件和审批表,签发准迁证。
  五、 各地户口登记机关在处理干部、工人调动的户口迁移时,一律凭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户口迁出、迁入手续。
  (转发的文件请在“国家法律、法规”栏目中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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