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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1983-4-2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安徽省城镇新办集体经济单位劳动保险待遇试行办法

    近几年来,我省城镇新办集体经济有了迅速发展,对广开就业门路、繁荣社会主义经济和改善人民生活起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新办集体经济,使这些单位的职工在年老病伤丧失劳动能力时,能够获得一定的生活保障,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
办法。
    第一条   凡一九七九年一月—日以后,以城镇待业青年为主体新办的城镇集体经济单位,均应建立劳动保险基金,实行职工劳动保险制度。
    上述新办城镇集体经济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不足二十元、经济条件确实较差的,经集体经济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可暂缓建立。
    第二条   劳动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城镇新办集体经济单位在交纳所得税前,每月按工资总数提取百分之十五左右。
    二、收取管理费的单位,每月从管理费中提取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
    三、城镇新办集体经济单位在交纳所得税后,从纯利润中提取百分之十。
    四、上述三项提取的保险基金,由本单位专项存入银行,银行按规定给予优惠利息,连本带息逐年下转。
    第三条   退休退养条件
    一、城镇新办集体经济单位职卫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它有害工种的,男性年满五十五周岁,女性中满四十五周岁)可以退休。到达退休年龄,如因工作确实需要,经单位批准可以缓办退休。
    二、男性年满五十周岁,女性年满四十五周岁的职工,因病、伤经医务部门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也可以退休。
    三、连续工龄五年以上不满十年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作退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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