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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1987-5-23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关于在职科技、管理人员停薪留职辞职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3号、国发(1987)6号和省政府皖>(1987)9号文件精神,为采取多种形式调剂技术力量余缺,支持和鼓励部分在职科技、管理人员以辞职、停薪留职等形式,走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大中型企业和党>群机关,到我省城镇和农村承包、
承租全民所有制中小企业,承包或领办集体乡镇企业,兴办经营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技术开发、技术业务、技术贸易机构,创办各种中小合资企业、股份企业等,现就在职科技、管理人员办理停薪留职、辞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停薪留职问题
    1.在职科技、管理人员要求停薪留职,到本省城镇和农村承包创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批准。如有争议,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主管部门裁决,双方必须>从裁决结论。
    2.停薪留职人员离开前,必须办理工作移交手续,与所在单位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协议到期,如本人申请,单位同意,还可以续签。逾期而未续签协议者,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3、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不转档案,符合调整工资条件的,应子调整,作“档案工资”。停薪留职到国营中小企业,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承包创业的,工龄可连续计算。停薪留职人员提前或按期回来的,原单位应按照协议规定及回来时的干部管理>策和规定,妥善安排他们的
工作。如原单位撤销,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安排。对转过户口、粮油关系的,公安、粮食部门应予接转户粮关系。
    4、停薪留职人员每半年应向原单位汇报一次承包创业的情况,并向原单位缴纳一定比例的个人承包创业所得的收入(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与停薪留职人员商定,并写入协议)。注:依皖>[1987]62号文件执行。
    5、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停薪留职到城镇和农村承包创业的,应转党团组织关系,并参加本人承包创业单位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村党团组织的党团组织生活。
    二、关于辞职问题
    1、当前,凡是人才较集中的科研、高校、文化系统和政府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中用非所学、用非所长,所在单位不予调整或无法调整的科技、管理人员,要求辞职到本省人才紧缺的山区、贫困地区和农业生产第一线或乡镇企业工作,到外资或合资、合作企业谋职,以及去租赁、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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