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要妥善处理企业内部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一是不同工龄职工之间的工资关系;二是苦、脏、累、险岗位与一般岗位职工之间的工资关系;三是技术高、责任重岗位与一般岗位职工之间的工资关系。 3、 基本工资标准要有相对的稳定性。为保证体现劳动差别的工资标准相对稳定,在基本工资结构中最好设置一个类似岗位技能工资制中设置的“连动工资”的活变单元,以适应物价变动和最低工资的调整。当该单元所占比重过大,造成工资关系不能全面正确体现劳动差别时,企业再对基本工资结构进行调整,压缩该单元而相应提高其他单元工资标准。 四、 企业设置的基本工资水平要和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相衔接 企业应明确各类人员的最低基本工资水平,即初始基本工资水平。 新录用人员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期间的临时生活待遇,由单位按不低于所在企业同岗位、同学历人员初始基本工资水平的80%自行确定。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的基本工资待遇,由单位根据劳动者技术、业务水平、所在岗位差别,以及学历、工作年限等情况,按照本单位基本工资制度自行确定。其中对新录用已有工作资历的人员,应本着同工同酬的原则,按照本单位工资制度参考本单位同类人员的工资水平和在原工作单位工资待遇与劳动者本人协商确定。所确定的各类人员基本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 五、 企业要建立正常的增减薪制度 企业建立基本工资制度时,必须建立正常的增减薪制度,才能保证其基本工资制度持久、有效地运转。企业应参考以下情况适时适度地调整职工基本工资。一是企业经济效益状况;二是所在地区的物价上涨情况;三是政府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意见;四是每个职工的业务技术水平和劳动贡献。 基本工资具有易增难减的刚性特点,增薪要适度,减薪要慎重,不可大增大减,也不可朝增夕减。 六、 企业要建立健全工资分配的民主监督制度 企业制定的基本工资制度、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分配方案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今后凡遇重大工资问题,如:工资制度、工资结构、工资标准、支付办法、增减薪规定、奖惩规定等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七、 所有企业都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单位的基本工资制度进行认定、重新修订或制订,并经本单位工会或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协商通过后,以书面形式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备案,以便于监督检查。 八、 企业自主建立本单位的基本工资制度,是企业工资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是贯彻落实《劳动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工资体制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积极指导企业作好这项自主建制的基础工作,帮助企业进一步搞好工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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