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和劳动部“要发挥市场工资率对企业内部工资的调节作用,形成行业和企业工资标准,逐步废除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标准和与此相关的职工档案工资”(劳部发[1994]358号文)的意见,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自主建立工资分配制度的需要,指导企业搞好工资分配,我厅于94年下发了豫劳薪[1994]7号文件,对企业自主建立工资制度,处理好新录用职工和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提出了指导意见,现结合各地执行情况,对企业建立基本工资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 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和需要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的基本工资制度 企业建立的基本工资制度包括基本工资构成、基本工资标准、等级、增减薪办法、条件、新录用人员的基本工资确定等项内容。企业建立的基本工资制度,可以是岗位技能工资制,也可以是等级工资制或是适合企业需要的其他工资制度。 二、 企业要根据本单位的基本工资制度,合理确定每个职工的基本工资待遇 基本工资是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或劳动定额时企业必须支付的基本劳动报酬,是除超额劳动报酬和特殊劳动补偿外正常劳动报酬,是职工总收入的主体,是体现按劳分配和企业内部工资差别的主要部分,根据劳动部劳办发[1994]289号文件精神,企业职工的基本工资是计算相关劳动报酬(如加班加点工资、计件工资、法定休假节日工资、婚丧假工资等)的基础,是企业支付工资和政府监督检查的依据。企业必须根据本单位的基本工资制度,合理确定每个职工的基本工资待遇。 三、 企业要以劳动评价为依据,科学制定基本工资标准 企业在制定基本工资标准时,必须以本单位岗位评价、职位分类和职工的技能差别为依据,充分考虑本单位的工资现状、经济效益状况,科学地制定基本工资标准。要妥善处理以下几个问题: 1、 制定的标准要能够全面反映劳动的差别,从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环境等方面反映劳动的差别,可采用多单元结构式的工资标准,适度拉开分配差距。目前,我省大多数企业实行的岗位技能工资制是一种较好的基本工资制度,一般设岗位、技能、连动、工龄四个单元,从不同侧面比较全面地反映了企业内部职工之间的劳动差别。 2、 要妥善处理企业内部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一是不同工龄职工之间的工资关系;二是苦、脏、累、险岗位与一般岗位职工之间的工资关系;三是技术高、责任重岗位与一般岗位职工之间的工资关系。 3、 基本工资标准要有相对的稳定性。为保证体现劳动差别的工资标准相对稳定,在基本工资结构中最好设置一个类似岗位技能工资制中设置的“连动工资”的活变单元,以适应物价变动和最低工资的调整。当该单元所占比重过大,造成工资关系不能全面正确体现劳动差别时,企业再对基本工资结构进行调整,压缩该单元而相应提高其他单元工资标准。 四、 企业设置的基本工资水平要和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相衔接 企业应明确各类人员的最低基本工资水平,即初始基本工资水平。 新录用人员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期间的临时生活待遇,由单位按不低于所在企业同岗位、同学历人员初始基本工资水平的80%自行确定。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的基本工资待遇,由单位根据劳动者技术、业务水平、所在岗位差别,以及学历、工作年限等情况,按照本单位基本工资制度自行确定。其中对新录用已有工作资历的人员,应本着同工同酬的原则,按照本单位工资制度参考本单位同类人员的工资水平和在原工作单位工资待遇与劳动者本人协商确定。所确定的各类人员基本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 五、 企业要建立正常的增减薪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