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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8-5-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江西省人民政府
【字体: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省教委关于做好1998年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计委、省教委《关于做好1998年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毕业生就业是一项>策性和时间性很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工作。各级政府及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及学校应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积极疏通毕业生就业>道,为毕业生就业提供优质业务,及时了解和解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各用人单位应尽力挖掘毕业生就业岗位的潜力,努力实现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以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优生优分的安排毕业生就业原则,杜绝各种不正之风,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工作或在毕业生就业工作
中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或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全文
    省人民政府:
    1998年全省共有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62699人,其中毕业研究生205人、本科毕业生9044人、专科毕业生15127人、中专毕业生38323人,预计接收国家部委和省外院校江西籍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3000余人。根据已收集到的需求信息分析,毕
业生学历层次和专业结构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仍然很突出,除少数工科类、师范类专业本科以上毕业生就业形势稍好外,其他科类毕业生供大于求,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就业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和繁重。为切实做好我省1998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1997〕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1998年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应以党的十五大和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家教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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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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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06年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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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实施失地农民安置工程暂行办法的通知
·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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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我省开展2003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培训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3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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