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1-3-3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字体:  
福建省水政监察条例
  (二零零一年三月三十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全文
    第一条   为保障水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加强水行政执法,维护正常水事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监察,是指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律、法规的水事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监察工作。
    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监察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水>监察机构实施水>监察。
    第四条   水>监察人员应当经过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书,方可从事水>监察工作。水>监察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定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调离执法岗位。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监察管理制度,规范水>监察行为。
    水>监察应当坚持以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及时、准确的原则,实行巡回检查制度、举报制度和水行政执法情况的检查报告制度。
    第六条   水>监察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水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水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受理对水事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制止水事违法行为,查处水事违法案件;
本文共3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关于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宣传提纲
·转发监察部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不良资产管理效能监察的通知
·关于如何确认无照经营行政处罚相对人主体的复函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本省相关法规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02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劳动监察暂行规定(第二次修订)
·福建省劳动监察暂行规定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通知
·福建省水政监察条例
·福建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责任制度(试行)》和《福建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