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零一年三月三十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全文 第一条 为保障水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加强水行政执法,维护正常水事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监察,是指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律、法规的水事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监察工作。 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监察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水>监察机构实施水>监察。 第四条 水>监察人员应当经过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书,方可从事水>监察工作。水>监察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定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调离执法岗位。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监察管理制度,规范水>监察行为。 水>监察应当坚持以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及时、准确的原则,实行巡回检查制度、举报制度和水行政执法情况的检查报告制度。 第六条 水>监察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水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水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受理对水事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制止水事违法行为,查处水事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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