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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9-3-2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字体:  
福州市人民警察巡察规定

    巡警对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人、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人或者在逃的案犯,可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
    第九条   巡警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员应当先期处置,后移交附近公安机关处理;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应予纠正。
    第十条   巡警遇有拒捕、持械行凶、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可依法使用警械或者武器。
    第十一条   巡警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经依法批准,可采取必要手段强行制止或者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可强制带离现场。
    第十二条   巡警在追捕、救护、抢险等紧急情况下,经出示证>说明情况后,可以优先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通讯工具,使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十三条   巡警对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措施。
    醉酒的人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胁的,巡警可对其采取约束或者救护措施。
    第十四条   巡警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报警要求救助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并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接受市政府指定的指挥部门的调度,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处理。
    第十五条   巡警在执勤时应当身着警>,佩戴标志,做到警容严整、恪尽职守、文明执法。
    第十六条   巡警在巡察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或者救援、救助工作有功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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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局2008年下半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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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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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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