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警对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人、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人或者在逃的案犯,可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 第九条 巡警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员应当先期处置,后移交附近公安机关处理;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应予纠正。 第十条 巡警遇有拒捕、持械行凶、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可依法使用警械或者武器。 第十一条 巡警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经依法批准,可采取必要手段强行制止或者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可强制带离现场。 第十二条 巡警在追捕、救护、抢险等紧急情况下,经出示证>说明情况后,可以优先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通讯工具,使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十三条 巡警对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措施。 醉酒的人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胁的,巡警可对其采取约束或者救护措施。 第十四条 巡警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报警要求救助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并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接受市政府指定的指挥部门的调度,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处理。 第十五条 巡警在执勤时应当身着警>,佩戴标志,做到警容严整、恪尽职守、文明执法。 第十六条 巡警在巡察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或者救援、救助工作有功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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