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9-3-2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字体:  
福州市人民警察巡察规定
  (1998年8月31日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9年3月20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全文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规范人民警察巡察工作,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人民警察巡察工作。
    第三条   执行巡察任务的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巡警),实行警区岗位责任制,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第四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巡警巡察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巡警巡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巡警巡察工作,保障巡警交通、通讯和救助等装备适应巡察工作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   巡警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公民和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七条   巡警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三)参与处理紧急治安案件、灾害事故和救援工作;
    (四)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五)接受公民报警,提供救助业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本文共3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