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保护华侨投资权益若干规定》已经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 为保护华侨在本省投资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华侨投资是指华侨以其个人或其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名义在本省的投资。 华侨投资者用投资中国境内获得的收益在本省投资的,视为华侨投资。 第三条 华侨投资者的主体资格,由投资所在地的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的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华侨投资者凭确认证书享受本规定有关待遇。 第四条 华侨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 华侨投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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