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7-1-23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字体:  
福建省保护华侨房屋租赁权益的若干规定(修正)

    租金由租赁双方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依照当地同类房屋租金确定。
    居住用房的租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出租人同意延长者除外。
    第八条   华侨房屋承租人拒绝按本规定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第九条   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第十条   依照法律或租赁合同的约定,租期满后应迁出华侨房屋的承租人,逾期未迁出的,出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人民法院判决应退出华侨住宅房屋又确无其他住处的,所在地(市、区)人民政府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安置。
    第十一条   因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没有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失效的华侨房屋,拆迁人应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给予相应的补偿。房屋所有权人不承担安置房屋承租人的义务。房屋承租人确无其他住处的,拆迁人应参照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予以安置。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港澳同胞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私有房屋。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注】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0年11月18日通过)
  
          全文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福建省保护华侨房屋租赁权益的实践经验,决定对《福建省保护华侨房屋租赁权益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 第二款修改为“租金由租赁双方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依照当地同类房屋租金确定”。
    二、第八条 修改为“华侨房屋承租人拒绝按本规定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三、第十条 增加“经人民法院判决应退出华侨住宅房屋又确无其他住处的,所在地(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置”的规定,作为第二款。
    四、第十一条 修改为“因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没有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失效的华侨房屋,拆迁人应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给予相应的补偿。房屋所有权人不承担安置房屋承租人的义务。房屋承租人确无其他住处的,拆迁人应参照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
予以安置”。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保护华侨房屋租赁权益的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本文共2页 第1页 第2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
·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使用劳动合同范本的通知
·关于职工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
·关于贯彻《福建省开展企业劳动合同三年行动方案》的意见
·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企业劳动合同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对政策性破产企业能否加发六个月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决定
·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2003年)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