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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7-1-23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字体: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保护华侨房屋租赁权益的若干规定》的公告

    《福建省保护华侨房屋租赁权益的若干规定》已经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保护华侨房屋租赁权益的若干规定
  
      【注】  (1997年1月23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文
    第一条   为保护华侨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华侨房屋租赁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华侨房屋包括:
    (一)华侨和归侨的私有房屋;
    (二)依法继承的华侨和归侨的私有房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用侨汇购建的私有房屋。
    第三条   华侨房屋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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