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保护华侨房屋租赁权益的若干规定》已经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保护华侨房屋租赁权益的若干规定 【注】 (1997年1月23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文 第一条 为保护华侨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华侨房屋租赁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华侨房屋包括: (一)华侨和归侨的私有房屋; (二)依法继承的华侨和归侨的私有房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用侨汇购建的私有房屋。 第三条 华侨房屋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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