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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9-3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福建省人民政府
【字体: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人事厅关于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
业,各高等院校:
    省财政厅、人事厅制定的《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注】  (省财政厅、人事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九日)
  
          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发放工作的管理,确保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足额发放,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加强对工资发放工作的领导。
    1.要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按时发放作为考核政府工作的主要依据,并列入政府主要领导离任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
    2.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工资>策的执行和工资发放顺序上,要首先保证中央出台工资>策的及时足额兑现,其次保证省里统一出台的工资性津贴、补贴项目的兑现。
    3.各地市要在保证辖区内所有县(市、区)乡(镇)无欠发中央和省出台工资(含工资性津贴、补贴项目)并已消化地市现有出台增资>策的前提下,才能考虑出台新的工资性项目,并要充分考虑所辖县(市、区)、乡(镇)的承受能力。
    4.各地市凡是没有按照省规定执行或自行出台增加津贴、补贴标准而影响中央和省出台的工资>策兑现的,当地行政首长要承担责任。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单位要千方百计增收节支,多>道筹措资金,保证工资正常发放的资金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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