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在职期间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在其退休后能否以扣发退休金补偿损失的请示》(郑劳字[1995]第5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照足额支付”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1992]77号)“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卡扣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否则要追究当事人责任”的规定,以及劳动部办公厅“《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不适用于企业退休人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29号)精神,企业不能强行扣发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以补偿该退休人员在职期间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也不能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退休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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