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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0-6-11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福建省人民政府
【字体: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应将行政执法统计报表及时汇总,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每年均应对由其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是否依法执法;
    (三)行政执法的主要效益;
    (四)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五)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法律、法规本身的问题);
    (六)处置罚没财物和罚没款的情况;
    (七)实施法律、法规而颁布的指示、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前款规定的检查情况,行政执法机关应于翌年的一月十五日前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前条规定的检查情况组织抽查或者复查。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做好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实施法律、法规的意见、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应严格做到事实清>,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符合程序,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的罚没收入,必须依法全额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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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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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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