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应将行政执法统计报表及时汇总,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每年均应对由其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是否依法执法; (三)行政执法的主要效益; (四)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五)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法律、法规本身的问题); (六)处置罚没财物和罚没款的情况; (七)实施法律、法规而颁布的指示、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前款规定的检查情况,行政执法机关应于翌年的一月十五日前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前条规定的检查情况组织抽查或者复查。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做好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实施法律、法规的意见、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应严格做到事实清>,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符合程序,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的罚没收入,必须依法全额上缴财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