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证>。国家有规定统一着装的,应着装整齐;国家没有规定统一着装的应佩戴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标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对不出示证二、着装不整齐或者不佩戴标志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受法律保护,其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因行政执法不当而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迅即纠正。同时应向被侵害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申请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应认真依法进行复议。年终时应对复议工作进行总结,并于翌年的一月十五日前分别书面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的实际,聘请政治素质高、作风正派、懂法律的人员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的职责: (一)及时向政府报告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 (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三)制止、纠正行政执法人员现行行政违法行为; (四)受政府委托,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调查; (五)承办政府交办的行政执法监督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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