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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9-9-2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福建省人民政府
【字体: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和《福建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污染源治理,合理使用污染源治理资金,提高社会效益,根据国务院《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设省、地(市)、县(市、区)三级。基金实行分级管理、独立核算、有偿使用,委托银行贷款。
    第三条   省级基金以各地(市)、县(市、区)征收超标排污费总额的5%(即原污染源治理项目的奖励资金)解缴省级金库作为主要来源。
    各地(市)、县(市、区)的基金全省统一按征收超标排污费总额的20%提取;超标排污费总额的55%仍作为污染源治理补助资金。
    历年结存在各级财政或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的污染源治理补助资金,应全部纳入各级基金。
    基金的存款利息、贷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息,除支付银行手续费外,其余应全部纳入各级基金。
    第四条   基金由环保部门统一管理,会同财政部门下达贷款计划。
    财政部门根据解缴入库的超标排污费以及提取基金的比例,按季度拨入环保部门在专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开立的“基金专户”。
    环保部门将应纳入基金的款项集中归入“基金专户”,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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