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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9-9-2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福建省人民政府
【字体: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和《福建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设项目的配套工程,单项工程,分期工程,必须落实相应的环保措施,并经上述的检查、验收程序,才能试产(运行)、投产或使用。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部门自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分别在二个月、一个月、一个半月、一个月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确认同意。
    特殊性质或特大型建设项目的审批时间,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表现突出的,或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污染事态扩大,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与奖励。
    奖励金额一般为罚款金额的5~10%,从罚款中支出。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下列行政处罚办法中的一项或多项进行处罚。
    (一)警告。
    (二)限期改进,包括补办审批手续、完善治理设施。
    (三)责令停止施工、停止试运行、停止生产使用。
    (四)罚款:
    1、评价单位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使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错误造成严重环境后果的,除对所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宣布无效外,并可处以评价费用50~200%的罚款。情节恶劣者,可降低其评价证书的等级或吊销其评价证书,取消评价资格。
    2、设计单位违反本细则第十八条 第二款的规定,承接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设计任务,一经发现,处以设计费的10~20%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处以设计费20~50%的罚款并承担赔偿损失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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