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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9-9-2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福建省人民政府
【字体: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和《福建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和《福建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经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希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的污染,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包括:
    (一)工业建设项目。
    (二)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围垦工程等)、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电讯工程、禽畜牧场建设项目。
    (三)危险物品(火药、炸药、农药、石油、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仓库建设项目。
    (四)饮食业、旅馆业、旅游区建设项目。
    (五)医院、疗养院、大中专学校、研究院(所)、广播电视、出版印刷、电影制片等单位,及其所属工厂、车间、实验楼、发射台等建设项目。
    (六)城市新区、新住宅区、开发区的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厂的建设以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项目。
    (七)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   所有建设项目均应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即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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