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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6-4-17
【法律文号】: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 【执行日期】:1996-4-17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
【字体:  
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1991年6月22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 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4月17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地位,保障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会与外商合作共事,共谋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依法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在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的,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设立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开业的同时建立工会,并报经上一级工会批准,暂不具备建立工会条件的,必须在开业后半年内组建工会。外商投资企业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到该企业指导、帮助组建工会。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的,经本企业工会批准,均可成为工会会员。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应当在上级工会领导下成立筹备组,发展会员,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
  职工在依法行使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时,企业应当予支持和保障。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工会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建立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设立工会主席、副主席。
  工会委员会委员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职工二百人以上的,应当配备专职工会工作人员;职工不足二百人的,设专职或兼职工会工作人员,由上一级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未终止时,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把工会撤销或者合并归属于其他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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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关于贯彻实施《集体合同规定》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工会职业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和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琼山市商业工会工作委员会)诉(琼山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纠纷)一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修正)
 本省相关法规
·转发《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尽快做好已签订集体合同催报补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集体合同报送审查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关于认真做好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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