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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5-11-29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福建省人民政府
【字体: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改办、省高教厅《关于贯彻执行<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在高等专科学校的规格确定前任命的校、处两级领导干部,原职级低于学校规格确定后相应职务的职级的,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应按原任命时确定的职级确定职务工资。师范专科学校中由省委重新任命的校长、书记以及由地(市)委按省人民政府闽>〔1984〕478号文件的要求任
命的副校长、副书记和中层领导干部,可分别执行高等专科学校正、副校长和中层领导干部的职务工资标准。
    3.鉴于目前我省多数职业大学、成人高等学校的建制尚未明确,干部配备的规格不尽一致,这些学校的行政人员应分别不同情况确定职务工资。凡经省人民政府确定为厅(局)级建制,并按厅(局)规格配备干部的学校,执行“高校实施方案”附表>的职务工资标准;凡经省人民>
府确定为副厅级(>级局)建制,并按副厅(局)规格配备干部的学校,执行本文附表三的职务工资标准,其他学校均按原来确定的职级确定职务工资标准。
    三、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福建农学院、福建林学院、福建医学院和福建中医学院的正副院校长的最低职务工资,执行正副院校长五级职务工资标准。其他本科院校(含按厅局级建制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正、副院校长以及专科学校(含按副厅局级建制的职业大学、成人高等学校)
正校长的最低职务工资标准,由省主管厅局或地区行署  市政府提出意见,经省高教厅平衡、省工改办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中央部属高等院校由中央主管部门审批。一时难以确定的,暂按“福建省行政人员套改工资标准表”就近套级,待确定后再按规定套入职务工资。凡一九
八六年七月一日前明确的,其职务工资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并按增资限额规定分两年发给。
    四、高等学校教学人员暂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套改工资标准表”就近套级,待专业职务聘任或确定之后,再按其职务套入相应的职务工资。凡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前聘任或确定职务的,其职务工资均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并按增资限额规定分两年发给。
    五、各高等院校为教学业务的属事业性质的实习工厂、农场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原则上可按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规定进行改革,审批程序按闽工改办〔1985〕012号通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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