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研究同意省工改办、省高教厅《关于贯彻执行<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关于贯彻执行《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 根据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40号文件批准下达的《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高校实施方案”),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贯彻执行“高校实施方案”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高等专科学校行政人员的职务名称 规模较大、专业设置较多的高等专科学校,经批准可以设处,处下不设科。其行政人员的职务名称按校长、副校长、处长、副处长、科员、办事员分列。其他高等专科学校行政人员的职务名称按校长、副校长、科长、副科长、科员、办事员分列。 二、行政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 1.中央部属和省属十所本科院校行政人员执行“高校实施方案”附表>的职务工资标准。系或相当系的单位的主任和专职党总支书记的职务工资,执行副处长的职务工资标准;副主任和专职党总支副书记的职务工资,执行科长的职务工资标准。校党委纪委的领导干部按省委组织部、 省人事局闽人福〔1985〕054号文件第三条 的规定确定职务工资,校团委、校工会领导干部的职务工资,按任命时确定的职级确定职务工资。 2.设处的高等专科学校行政人员执行本文附表的职务工资标准。校直属科科长,按干部配备的实际情况,分别执行本文附表中副处长或科员的职务工资标准。副科长执行附表中科员职务工资标准。专业科、基础部、马列室的主任执行本文附表中副处长职务工资标准,副主任执行本文 附表中科员职务工资标准。不设基础部、只设相关教研组,或已明确不属于专业科一级机构的马列室等组(室)领导,按教学人员确定职务工资。 只设科不设处的高等专科学校行政人员执行“高校实施方案”附表三的职务工资标准。 在高等专科学校的规格确定前任命的校、处两级领导干部,原职级低于学校规格确定后相应职务的职级的,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应按原任命时确定的职级确定职务工资。师范专科学校中由省委重新任命的校长、书记以及由地(市)委按省人民政府闽>〔1984〕478号文件的要求任 命的副校长、副书记和中层领导干部,可分别执行高等专科学校正、副校长和中层领导干部的职务工资标准。 3.鉴于目前我省多数职业大学、成人高等学校的建制尚未明确,干部配备的规格不尽一致,这些学校的行政人员应分别不同情况确定职务工资。凡经省人民政府确定为厅(局)级建制,并按厅(局)规格配备干部的学校,执行“高校实施方案”附表>的职务工资标准;凡经省人民> 府确定为副厅级(>级局)建制,并按副厅(局)规格配备干部的学校,执行本文附表三的职务工资标准,其他学校均按原来确定的职级确定职务工资标准。 三、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福建农学院、福建林学院、福建医学院和福建中医学院的正副院校长的最低职务工资,执行正副院校长五级职务工资标准。其他本科院校(含按厅局级建制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正、副院校长以及专科学校(含按副厅局级建制的职业大学、成人高等学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