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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5-10-12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福建省人民政府
【字体: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通知

    根据国发〔1984〕174号《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提出以下意见,望认真执行。
    一、全省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收范围应包括农、林、牧、副、渔以及乡镇企业、业务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的收入。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可以按销售收入或其他适当办法计征,但不按人头、地亩计征。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教育事业的发展也不平衡,对各地教育事业费附加
率和计征办法,全省不作统一要求,由乡、镇人民政府每年按照本乡、镇经济状况,群众承受能力和发展教育事业的需要提出意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附加率可高可低,丰年可以多征,富裕的乡镇可以多征,歉年和贫困的地方可以少征或免征
。但各市、县征收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总额,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市、县农村人均收入的百分之一的总额。这项附加的收入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发展基础教育、改善民办教师待遇和教学设施,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挪用和平调,要取之于乡,用之于乡。在中央未明确规定之前,可
暂免交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乡镇企业缴纳的教育事业费附加应在税后留利中列支。
    对拖欠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罚款、滞纳金具体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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