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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4-11-17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福建省人民政府
【字体: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通知

    为了保证党>群机关工作人员在紧张的工作之余,能得到适当的休整以增强身体素质,保证旺盛的工作精力,提高工作效率,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决定对我省党>群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一、享受休假待遇的对象:凡参加工作时间满十年以上的各级党>群机关工作人员,均可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休假待遇。
    二、休假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满十年至二十年者,每年休假十天;二十一年至三十年者,每年休假十五天;三十一年以上者,每年休假二十天。
    休假时间原则上不能分期或跨年度使用。
    三、一年内病假和疗养时间累计超过四十五天的;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本人可享受的休假时间的;病假、事假相加超过四十天的,当年就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四、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仍可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待遇。
    五、对工作人员的休假要作统筹安排,休假前需做好交接工作。
    六、党>群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休假待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但已享受其他假期规定(不含节假日)的人员(如享有寒暑假的教师等),不再享受本休假待遇。如假期短于本休假规定的,可以补足。
    七、本规定从一九八五年度起实行。今后如国家有统一的规定,则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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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公布福建省最低工资标准及设区市所在地城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6)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通知
·关于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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