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人才引进工作,更好地实施“科教兴市”方针,推动我市经济建设再上新台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继续贯彻“引进国内人才和引进海外人才并举”的方针,积极引进高素质的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 第三条 企业作为引进人才的主体,应加快引进人才步伐,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各职能部门应为企业引进人才提供业务和方便。 第二章 引进对象 第四条 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人才均属引进对象。 第五条 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国家重点院校本科以上毕业生,特别是国内外名牌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 第六条 引进的重点人才包括: (一)掌握高新技术的优秀人才; (二)教学、科研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三)拥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或拥有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人员; (四)在应用技术领域取得突出业绩的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人员; (五)曾到国外高等院校学习获得硕士学位以上的出国留学人员和在国内已取得重点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后,到国外跨国公司、大企业工作两年以上或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取得突出成果的出国留学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