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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5-7-4
【法律文号】:(95)鲁劳仲函字第11号 【执行日期】:1995-7-4
山东省劳动厅
(95)鲁劳仲函字第11号
【字体:  
关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烟台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烟劳仲函[1995]04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 关于劳动者按《劳动法》第三十一条 、三十二条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同为约定期限的职工自愿承担违约金),但用人单位拒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扣压劳动者档案,致使劳动者不能重新就业或享受失业救济金,劳动者提出申诉的问题。按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23号)和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发[1995]159号)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赔偿金,如果单位出资培训且服务年限未满的,劳动者应支付培训补偿费。用人单位应给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将劳动者档案移交有关部门。对于劳动者按《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扣压劳动者的档案。
  二、 关于劳动者提出辞职用人单位不予批准,而擅自离职的问题。属于固定职工的,按照山东省劳动厅和山东省高院联合下发的鲁劳发[1995]159号文第五条 规定:“对于固定职工擅自离职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做出开除、除名、辞退或作自动离职处理。如果经单位出资培训,服务年限未满的可以要求支付培训补偿费”,用人单位应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并向有关部门移交档案。
  属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如果单位出资培训且服务未满的,劳动者应支付培训补偿费,但单位应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并向有关部门移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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