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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5-8-25
【法律文号】:鲁劳发[1995]252号 【执行日期】:1995-5-10
山东省劳动厅
鲁劳发[1995]252号
【字体:  
转发劳动部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局:
  现将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 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未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不终止或不续订劳动合同的,除按照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外,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按照“赔偿办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赔偿。
  二、 因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培训费的劳动者应当赔偿,但职工培训后在本单位每服务满一年冲减培训费数额的20%。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约赔偿金,赔偿标准按照鲁劳发[1995]159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劳动部劳部发[1995]223号文
  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 1995年5月10日  (请在“国家法律法规”栏目中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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