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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7-3-2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湖北省人民政府
【字体:  
湖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三)负责乡镇船舶、船员年检、年审准备工作;

    (四)对船员资格、船舶登记进行初审;

    (五)制止无证、无照船舶从事客货运输;

    (六)督促落实港监机构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提出的要求;

    (七)协同调查、处理乡镇船舶交通事故;

    (八)负责其他有关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凡有乡镇船舶的乡镇,均应明确一名乡镇领导干部主管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同时,根据本行政区乡镇船舶数量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员。变更安全管理员,必须事先征求县港监机构的意见,并在半月内补充。

    安全管理员的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该建立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支持、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所需工作经费,县、乡镇人民政府应予解决。

  

          第三章   乡镇船舶管理

    第十条   乡镇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营运:

    (一)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持有合格的技术证书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输许可证。

    (二)经港监机构登记,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三)具有合格的技术船员、渡工、驾长和其他人员。

    (四)勘划载重线,标定船名牌、船籍港。客船还应标定乘客定额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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