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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7-3-2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湖北省人民政府
【字体:  
湖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港监机构对违章行驶,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船舶,可解除船舶动力;对超载船舶,可强行卸减超载货物;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船舶,可拖至指定地点拆解,拆解及其它必要费用从船舶残料变卖所得中支付,余款归还给船主。

    第三十一条   对>瞒事故不报的,因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不健全、不落实,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有关负责人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港监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拒绝、阻碍港监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港监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对非经营性乡镇运输船舶,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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