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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5-8-14
【法律文号】:(95)鲁劳仲函字第13号 【执行日期】:1995-8-14
山东省劳动厅
(95)鲁劳仲函字第13号
【字体:  
关于如何执行农民轮换工回乡补助金等问题的答复

  东营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如何执行农民轮换工回乡补助金等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轮换工制度的通知》(鲁政发[1991]59号)的效力问题。59号文是在省府《山东省招用农民轮换制工人试行办法》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和劳动部、国家计委、能源部《关于完善煤矿农民轮换工制度若干政策性意见的通知》(劳力字[91]15号)有关回乡补助金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的,并不是完全根据《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制定的,目前,该文仍然有效,用工单位应该继续执行。但中央驻鲁企业系统内另有规定的,可以按本系统的规定执行。
  二、 关于对59号文件中第四项农民轮换制工人不实行养老保险,但可实行企业内部储备金制度中“可”的理解问题,应理解为应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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