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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总工会 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5-7-11
【法律文号】:鲁会[1995]74号 【执行日期】:1995-7-11
山东省总工会 省劳动厅
鲁会[1995]74号
【字体:  
关于认真做好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总工会、劳动局: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良好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也是贯彻实施《劳动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为积极、稳妥地搞好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级工会组织和劳动行政部门,要认真按照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部署,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劳动部《关于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中做好工会工作的意见》,精心组织,积极探索,把试点工作做好。
  二、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工作,首先在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进行,国家和省确定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其实施方案已审批的也可试点。试点企业应当有健全的工会组织并有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有健全的企业管理体制和较好的管理基础。
  三、 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节劳动关系的重要措施。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换时期,劳动关系调节体系尚不完善,配套法律、法规以及措施正处在研究制定过程中,因此,组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不能一轰而起,一蹴而就。各市、地可先选择少数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试点,待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再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四、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必须坚持依法办事,自愿协商,平等协商,保持和谐稳定的原则,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共谋企业发展。
  五、 经过广泛酝酿,形成集体合同草案后,实行职代会制度的企业,应当提交职代会议论通过;没有职代会的企业,由工会组织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与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书面形式签订,并按法定程序报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后执行,同时报上一级工会。
  六、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认真协调处理好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依法严格把好集体合同的登记审查关,确保集体合同的内容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工会要充分发挥在自主调节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积极稳妥地形成以劳动关系双方自主调节,政府依法调控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七、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执行。
  八、 各市、地要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研究贯彻意见。要注意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并将试点情况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省劳动厅、省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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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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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工会职业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和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琼山市商业工会工作委员会)诉(琼山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纠纷)一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修正)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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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尽快做好已签订集体合同催报补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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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关于认真做好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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