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总工会、劳动局: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良好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也是贯彻实施《劳动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为积极、稳妥地搞好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级工会组织和劳动行政部门,要认真按照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部署,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劳动部《关于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中做好工会工作的意见》,精心组织,积极探索,把试点工作做好。 二、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工作,首先在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进行,国家和省确定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其实施方案已审批的也可试点。试点企业应当有健全的工会组织并有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有健全的企业管理体制和较好的管理基础。 三、 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节劳动关系的重要措施。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换时期,劳动关系调节体系尚不完善,配套法律、法规以及措施正处在研究制定过程中,因此,组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不能一轰而起,一蹴而就。各市、地可先选择少数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试点,待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再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四、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必须坚持依法办事,自愿协商,平等协商,保持和谐稳定的原则,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共谋企业发展。 五、 经过广泛酝酿,形成集体合同草案后,实行职代会制度的企业,应当提交职代会议论通过;没有职代会的企业,由工会组织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与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书面形式签订,并按法定程序报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后执行,同时报上一级工会。 六、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认真协调处理好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依法严格把好集体合同的登记审查关,确保集体合同的内容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工会要充分发挥在自主调节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积极稳妥地形成以劳动关系双方自主调节,政府依法调控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七、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执行。 八、 各市、地要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研究贯彻意见。要注意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并将试点情况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省劳动厅、省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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