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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11-6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字体: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东湖环湖景观建设综合整治工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市法制办、市物价局、市拆迁办拟订的《武汉市东>环>景观建设综合整治工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文
    第一条   为保障东>环>景观建设综合整治工程的顺利进行,保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该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环>景观建设综合整治工程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
    第三条   市东>风景区管理局和武昌、洪山区人民政府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该工程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并分别确定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四条   拆迁住宅房屋,采取以产权调换方式在指定地点易地安置;无法易地安置的,由拆迁人按市物价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对产权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单位自管房屋使用人由产权人负责安置。
    第五条   拆迁住宅房屋,按被拆除房屋使用面积安置。
    对人均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按人均8平方米安置(应当安置的人口,按《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的规定认定);对被拆房屋使用面积每户超过120平方米的,按使用面积120平方米安置,超过120平方米使用面积相应的建>面积部分,由拆迁人按市物价主管部门
确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不予还建。
    第六条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按下列方式结算:
    (一)拆迁直管房屋的,偿还房与原房使用面积相等部分相应的建>面积,不结算差价;因保底增加的使用面积相应的建>面积,由房屋使用人按偿还房成本价支付拆迁人,并取得该部分的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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