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劳动局、各大企业、省直有关部门、济南军区后勤部、省军区后勤部: 为加强集体合同管理,做好集体合同的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印发的《集体合同规定》(劳部发[1994]485号),及《关于中央直属企业集体合同报送审查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66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依法签订后,应当在七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集体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双方符合法律法规的资格证明及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说明,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二、 劳动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书后,应填写集体合同登记表,在十五日内按照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的要求依法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并在“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式样附后)加盖“×××劳动局集体合同审查专用章”,通知合同双方代表。审查意见书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各一份,劳动行政部门留存一份。 三、 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工作。省属单位、中央及部队驻鲁单位的集体合同由省劳动厅负责审查或由省劳动厅授权有关市、地劳动厅行政部门审查;市、地属及以上单位的集体合同的审查由市、地劳动行政部门确定。本通知下达以前,省属单位、中央及部队驻鲁单位已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的集体合同省劳动厅不再审查。 四、 集体合同的审查是一项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确保集体合同的内容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并注意监督双方认真履行。 五、 “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由各地劳动部门按文后所附式样自行印刷。 附: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式样(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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