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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厅 省计划委员会 省公安厅 省粮食局 【颁布日期】:1995-2-22
【法律文号】:鲁劳发[1995]60号 【执行日期】:1995-2-22
山东省劳动厅 省计划委员会 省公安厅 省粮食局
鲁劳发[1995]60号
【字体:  
关于照顾招收一九五九年底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老工人子女直接办理“农转非”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 、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照顾招收一九五九年底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老工人子女直接办理“农转非”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九八六年,为保证劳动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国务院在《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即国发(1986)77号文]中规定:“一九五七年以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在他们办理退休手续后,允许其一名农村的适龄未婚子女到父母原工作单位的城镇,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招工考试或考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录用的,由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粮关系转移手续,退休工人本人的户、粮关系同时迁回农村。”
  遵照国务院《通知》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委、省政府确定,并征得原劳动人事部同意,对一九五七年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照顾招收一名子女的年限放宽到一九五九年;尚未到达退休年龄的工人,将其子女先招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待老工人到达退休年龄时,再将其子女转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同时办理互换户、粮关系。
  为了解决老工人子女就工后仍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诸多实际困难(住房、供粮、婚姻等问题),使之安心工作,确定从一九九五年开始,对一九五九年底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照顾招收的一名子女,在省计委分配的“农转非”计划指标内,直接办理招收为城镇全同制工人(过去已照顾招收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优先办理“农转非”,凡办理了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的不再办理“农转非”),待老工人到达退休年龄时再将其户、粮关系迁往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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