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地区劳动局: 你局《关于事业单位聘任制干部是否签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1996]菏劳仲函字第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厅《关于贯彻〈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发[1995]275号)的精神,一些未实行企业化管理,又未参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的原固定工、合同制工人身份的人员,不管是经人事部门办理了聘任干部手续,晋升了技术职称,还是从事干部工作岗位,其原身份并没有改变,他们是在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基础上被聘任为干部的,因而,这部分人员仍然适用《劳动法》,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的过程中,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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