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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南京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7-7-8
【法律文号】:宁劳福字[1997]13号 【执行日期】:1997-7-1
南京市劳动局
宁劳福字[1997]13号
【字体:  
关于调整区街企业退休(职)人员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标准的通知

  各区劳动局:
  为适当解决区街企业退休(职)人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标准偏低问题,现对有关标准调整如下:
  一、退休(职)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率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分别按死亡时上一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2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上述待遇每年七月一日调整一次,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城镇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确定。社会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三、上述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
  四、本通知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按一九九六年公布的市城镇职工年社会平均工资8013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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