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劳动局、计划委员会、公安局、粮食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92]第23次办公会议和第102次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近年来,我省陆续将部分农民合同制工人技术、管理骨干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同时办理了“农转非”。这对稳定农民合同制工人队伍,促进我省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为适应当前我省改革开放的需要,进一步调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生产积极性,经研究,拟将农民合同制工人技术管理骨干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的有关政策做相应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国有、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并办理“农转非”: 1. 现任厂长(经理),本人有突出贡献,且企业经济效益好的; 2. 工龄三年以上的大中型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 3. 取得中级以上专业职务(含技师)并被聘任的; 4. 工龄三年以上,并获部、省级荣誉称号的; 5. 市、地以上劳动模范(含市、地); 6. 市、地以上(含市、地)科技主管部门授予科技成果奖的主要承担者; 7. 工龄三年以上的高级技术工人。 二、 凡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地和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管理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比较稳定,且经济效益较好的乡镇企业、劳服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经劳动部门办理招收录用手续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也可参照上述条件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 三、 为了使这项工作既要严格执行规定,又要简化手续,转招审批工作仍由省劳动厅统一办理。即:中央驻鲁、省直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市地、县(市、区)单位报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均报省劳动厅审批。转招人员需办理户口迁移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将《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及有关批件抄送市、地公安机关。县(市、区)公安机关凭市、地公安机关转办手续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及有关材料签发户口准迁证,办理有关户口迁移手续。省粮食局凭省劳动厅的批件及有关材料办理《农转非供粮审批凭证》,市地(或县、市、区)粮食局据此办理粮食供应手续。 四、 农民合同制工人中的女职工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办理“农转非“时,其未成年子女同时办理户口随迁手续,并在《农民合同制工人技术管理骨干转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审核表》女职工情况之后顺序填列。 五、 中央、省直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在呈报办理农民合同制工人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时,须提供如下材料: 1. 以市、地或主管部门为单位的书面报告(附表1); 2. 转招人员的档案材料; 3. 转招人员的工作事迹报告(要逐人形成材料); 4. 转招人员的有关证件(复印件),包括:厂长(经理)的任命书或聘任书;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聘书;劳动模范和部、省级荣誉证书;高级技术工人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科技主管部门授予科技成果奖的证明等。 属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还应提供合同、章程 、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和企业经营情况的报告;属大中型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还应提供企业类型的证明材料;属劳动企业的还应提供劳动部门颁发的认定证书,属乡镇企业的还应提供其营业执照和企业经营情况的报告。 农民合同制转为城镇合同制的女职工(含1959年底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之女)需随迁子女的,应提供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母子关系的证明、子女农村户口的证明和年龄证明。 本通知下发前经省劳动厅批准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的女职工(或经省、市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已转为城镇合同制工人的1959年底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之女)尚有未成年子女需单独办理户口随迁手续的,还应提供省或市、地劳动行政部门的原批件,填写《女职工子女单独办理“农转非”审批表》,分别经省和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地公安局(处)审批办理“农转非”户口。 六、农民合同制工人技术管理骨干“农转非”仍实行政策、计划双控制。每年的“农转非”计划由省计划委员会专项下达给省劳动厅。每年的审批时间,从十月一日开始,至十一月底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