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厅 省计划委员会 省公安厅 省粮食局 【颁布日期】:1996-10-15
【法律文号】:鲁劳发[1996]251号 【执行日期】:1996-10-15
山东省劳动厅 省计划委员会 省公安厅 省粮食局
鲁劳发[1996]251号
【字体:  
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技术管理骨干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局、计划委员会、公安局、粮食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92]第23次办公会议和第102次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近年来,我省陆续将部分农民合同制工人技术、管理骨干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同时办理了“农转非”。这对稳定农民合同制工人队伍,促进我省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为适应当前我省改革开放的需要,进一步调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生产积极性,经研究,拟将农民合同制工人技术管理骨干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的有关政策做相应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国有、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并办理“农转非”:
  1. 现任厂长(经理),本人有突出贡献,且企业经济效益好的;
  2. 工龄三年以上的大中型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
  3. 取得中级以上专业职务(含技师)并被聘任的;
  4. 工龄三年以上,并获部、省级荣誉称号的;
  5. 市、地以上劳动模范(含市、地);
  6. 市、地以上(含市、地)科技主管部门授予科技成果奖的主要承担者;
  7. 工龄三年以上的高级技术工人。
  二、 凡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地和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管理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比较稳定,且经济效益较好的乡镇企业、劳服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经劳动部门办理招收录用手续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也可参照上述条件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
  三、 为了使这项工作既要严格执行规定,又要简化手续,转招审批工作仍由省劳动厅统一办理。即:中央驻鲁、省直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市地、县(市、区)单位报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均报省劳动厅审批。转招人员需办理户口迁移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将《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及有关批件抄送市、地公安机关。县(市、区)公安机关凭市、地公安机关转办手续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及有关材料签发户口准迁证,办理有关户口迁移手续。省粮食局凭省劳动厅的批件及有关材料办理《农转非供粮审批凭证》,市地(或县、市、区)粮食局据此办理粮食供应手续。
  四、 农民合同制工人中的女职工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办理“农转非“时,其未成年子女同时办理户口随迁手续,并在《农民合同制工人技术管理骨干转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审核表》女职工情况之后顺序填列。
  五、 中央、省直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在呈报办理农民合同制工人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时,须提供如下材料:
  1. 以市、地或主管部门为单位的书面报告(附表1);
  2. 转招人员的档案材料;
  3. 转招人员的工作事迹报告(要逐人形成材料);
  4. 转招人员的有关证件(复印件),包括:厂长(经理)的任命书或聘任书;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聘书;劳动模范和部、省级荣誉证书;高级技术工人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科技主管部门授予科技成果奖的证明等。
  属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还应提供合同、章程 、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和企业经营情况的报告;属大中型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还应提供企业类型的证明材料;属劳动企业的还应提供劳动部门颁发的认定证书,属乡镇企业的还应提供其营业执照和企业经营情况的报告。
  农民合同制转为城镇合同制的女职工(含1959年底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之女)需随迁子女的,应提供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母子关系的证明、子女农村户口的证明和年龄证明。
  本通知下发前经省劳动厅批准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的女职工(或经省、市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已转为城镇合同制工人的1959年底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之女)尚有未成年子女需单独办理户口随迁手续的,还应提供省或市、地劳动行政部门的原批件,填写《女职工子女单独办理“农转非”审批表》,分别经省和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地公安局(处)审批办理“农转非”户口。
  六、农民合同制工人技术管理骨干“农转非”仍实行政策、计划双控制。每年的“农转非”计划由省计划委员会专项下达给省劳动厅。每年的审批时间,从十月一日开始,至十一月底结束。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
·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时间能否适用《劳动法》的请示的复函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