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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个体劳动者协会 【颁布日期】:1996-7-28
【法律文号】:鲁劳发[1996]180号 【执行日期】:1996-7-28
山东省劳动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个体劳动者协会
鲁劳发[1996]180号
【字体:  
转发《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
  为了尽快在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保障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最近,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联合下发了《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16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在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建立劳动合同制度,是今年我省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重点之一,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个体劳动者协会要按照《通知》的要求,积极配合,加强沟通,检查并督促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确保年底全面完成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任务。
  二、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今年首先在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场所较为固定,从业人员相对稳定且生产经营正常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实行,这部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底前必须完成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工作。
  三、 为使劳动合同制度在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得到全面落实,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结合《通知》要求,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主动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做好省政府新近颁发的《山东省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的贯彻实施工作,深入实际,帮助、指导企业和劳动者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
  四、 各地要严格执行信息调度与通报情况制度,及时掌握进度,了解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各市、地劳动局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报省劳动厅(报表式样参照鲁劳发[1996]81号文件附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个体劳动者协会应积极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附:劳部发[1996]162号文
  (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1996年5月4日  ,请在“国家法律法规”栏目中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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