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厅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 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颁布日期】:1996-11-21
【法律文号】:鲁劳发[1996]273号 【执行日期】:1996-11-21
山东省劳动厅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 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鲁劳发[1996]273号
【字体:  
关于转发《关于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各市、地分行,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各市、地分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市、地分公司:
  为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步伐,劳动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33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以下简称金融系统)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有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按照《通知》和《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鲁政发[1995]57号)的要求,结合金融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加快实施进度,确保1996年底在全省金融系统中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二、 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中,各地劳动部门和金融系统要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劳动厅和其上级主管部门,保证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1996年10月7日    劳部发[1996]332号,请在“国家法律法规”栏目中查找)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