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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厅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 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颁布日期】:1996-11-21
【法律文号】:鲁劳发[1996]273号
【执行日期】:1996-11-21
山东省劳动厅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 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鲁劳发[1996]273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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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各市、地分行,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各市、地分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市、地分公司:
为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步伐,劳动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33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以下简称金融系统)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有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按照《通知》和《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鲁政发[1995]57号)的要求,结合金融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加快实施进度,确保1996年底在全省金融系统中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二、 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中,各地劳动部门和金融系统要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劳动厅和其上级主管部门,保证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1996年10月7日 劳部发[1996]332号,请在“国家法律法规”栏目中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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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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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登记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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