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医疗卫生计量器具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使用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体行医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以上(含县级,下同)技术监督(标准计量、下同)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医疗卫生计量器具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机构,对本部门内的医疗卫生单位和社会上的个体行医者使用的医疗卫生计量器具按本办法规定严格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内使用的医疗卫生计量器具按本办法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条 医疗卫生单位应设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其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二)宣传、贯彻和执行计量法律法规; (三)管理本单位的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和保管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的技术资料; (四)办理本单位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的订购、审查、验收、入册、报废手续; (五)督促检查本部门按规定申请使用的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 第五条 医疗卫生计量器具必须采用法定计量单位。确需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应报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 医疗卫生单位应建立健全计量器具管理、保养和使用的规章制度和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七条 电离辐射计量器具或价值超过10万元以上的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的操作人员,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领取相应的计量测试操作证>,才能独立从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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