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12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全文 第一条 为了改革企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已经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和虽未取得专业技术职称,但具有中专毕业以上学历,正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管理人员是指具有中专毕业以上学历或虽无学历,但已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从事人事、行政、党群、工会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广东省以及中央驻省全民所有制企事业的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辞职: (一)用非所学、用非所长和由于人才积压或其它原因,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所在单位不予调整又不同意调出; (二)承包、租赁、申请办理中小企业或乡镇企业; (三)承包科技开发项目或应聘到中小企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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