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6月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工资基金的宏观管理,合理控制消费基金增长,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预算外企业)及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 第三条 企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由劳动、财政、银行等部门分工负责,计划、统计、审计等部门互相配合,协同管理。 (一)劳动部门负责工资总量控制,挂钩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浮动比例的审定,以及企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的最后审批。 (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企业工资支付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财务规定,审定企业经济效益完成的情况和效益基数。 (三)银行根据《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中的工资总额数,负责工资性现金的监督支付。 第四条 企业单位发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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