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妥善处理职工调动工作和机关、事业单位及改为企业后的工资问题,经研究,提出以下办法,请按照执行。 一、 职工调动工作后,其工资、奖金、津贴等待遇,均按调入地区、调入单位现行的制度和标准执行。 二、 职工在实行技能工资制的企业之间调动,由调入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以本人现行的工资等级,执行调入单位的同等级工资标准;考核不合格的应适当降低工资。 三、 由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调入实行技能工资标准企业的,以本人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之和扣除并入的粮价补贴1.5~2元、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四种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10元、粮价补贴5元、艰苦岗位津贴、合同制工人按规定计发的工资性补贴和本人的基本工资增量,剩余工资额就近向上套入技能工资标准;由实行技能工资标准企业调入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企业的,由调入单位根据本人所在岗位和考核的结果分别确定岗位、技能工资。 四、 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实行技能工资标准企业工作的,分别按下列办法执行: 1. 由国家机关调入企业的干部,以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三项之和减去并入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肉价补贴5元、四种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10元、粮价补贴5元、书报费15元(注:以上为省直部门标准,各市地、县的津贴、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数额计算),加上本人的两次职务补贴后的数额,就近向上套入企业的技能工资标准。 2. 由国家机关调入企业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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