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5-7-14
【法律文号】:鲁劳发[1995]214号 【执行日期】:1995-7-14
山东省劳动厅
鲁劳发[1995]214号
【字体:  
关于职工调动工作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妥善处理职工调动工作和机关、事业单位及改为企业后的工资问题,经研究,提出以下办法,请按照执行。
  一、 职工调动工作后,其工资、奖金、津贴等待遇,均按调入地区、调入单位现行的制度和标准执行。
  二、 职工在实行技能工资制的企业之间调动,由调入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以本人现行的工资等级,执行调入单位的同等级工资标准;考核不合格的应适当降低工资。
  三、 由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调入实行技能工资标准企业的,以本人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之和扣除并入的粮价补贴1.5~2元、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四种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10元、粮价补贴5元、艰苦岗位津贴、合同制工人按规定计发的工资性补贴和本人的基本工资增量,剩余工资额就近向上套入技能工资标准;由实行技能工资标准企业调入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企业的,由调入单位根据本人所在岗位和考核的结果分别确定岗位、技能工资。
  四、 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实行技能工资标准企业工作的,分别按下列办法执行:
  1. 由国家机关调入企业的干部,以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三项之和减去并入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肉价补贴5元、四种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10元、粮价补贴5元、书报费15元(注:以上为省直部门标准,各市地、县的津贴、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数额计算),加上本人的两次职务补贴后的数额,就近向上套入企业的技能工资标准。
  2. 由国家机关调入企业的工
需要登录:查看法律需要付出咨询分3分!法律会员不受此限制。
广告位展示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