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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5-6-7
【法律文号】:鲁劳发[1995]169号 【执行日期】:1995-6-7
山东省劳动厅
鲁劳发[1995]169号
【字体:  
关于调整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复退军人工资待遇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
  随着我省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复员、退役到企业工作的志愿兵、义务兵的工资待遇应作适当调整。现将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 退役的志愿兵、义务兵分配到企业后,军龄(含入伍前的工龄,下同),满三年不满五年的定8级(指企业职工技能工资标准,下同),满五年不满八年的定10级,满八年不满十年的定13级,满十三年不满十七年的定15级,满十七年以上的定17级。
  二、 退役的志愿兵、义务兵在部队获个人二等功以上的(包括志愿兵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同时受到晋级奖励的。但不含获集体二等功的),可在上述定级工资的基础上高定一级工资。
  因工负伤提前退役、军龄不满三年的,可以执行8级的工资标准。
  三、 退役的志愿兵、义务兵到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工作,经考核合格确定工作岗位后,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岗位技能工资。
  四、 退役的志愿兵、义务兵按照上述规定确定的工资,低于所在企业同期参加工作或同类人员大多数人的工资水平,可比照同期参加工作大多数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
  五、 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按照原省劳动局(90)鲁劳薪字第286号文件确定了工资,并且本人现行的工资低于本通知规定的工资水平的,可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但不能按照本通知第四条 重新确定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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