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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5-9-12
【法律文号】:鲁政发[1995]98号 【执行日期】:1995-10-1
山东省人民政府
鲁政发[1995]98号
【字体:  
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五、 实行政事分开,建立监督机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政策制定、规划,加强监督、指导。各级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政策的具体实施和基金的收缴、支付、管理,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服务等工作。各市地、县(市)要设立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加强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
  六、 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涉及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做好改革的宣传工作,使广大企业职工了解改革的各项政策,取得企业和职工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及其深化改革工作由省劳动厅负责指导、监督、推动。省体改委、计委、经委、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也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积极参与,协同配合,共同完成这项改革任务。
  附:《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
  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规定精神,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企业改革,保障离退休人员生活,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一)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
  职工本人月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简称职工缴费工资)。月工资收入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职工月工资收入低于所在市地上一年月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所在市地上一年月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自本办法实施起,职工按个人缴费工资的2%缴费起步,以后一般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职工工资收入增长较快的市地,也可以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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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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