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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5-9-12
【法律文号】:鲁政发[1995]98号 【执行日期】:1995-10-1
山东省人民政府
鲁政发[1995]98号
【字体:  
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离退休人员不缴费。
  (二) 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
  企业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为顺利渡过人口老龄化高峰,各地应按照部分积累的筹资模式,测定长期的统筹费率。目前可先按当地规定的统筹费率缴纳养老保险费,通过提高收缴率、扩大覆盖面和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比例等措施,力求本地统筹费率稳定在现行的标准上。
  (三) 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为“缴费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四) 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作为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基数。
  (五) 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以所在市地上一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当地企业缴费比例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其中11%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六) 社会统筹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
  二、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一) 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计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个人帐户(包括本金和利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审核,职工本人保管。在国家还没有设计出个人帐户的样式之前,暂以帐单的形式记录。
  (二) 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1%记入,包括两部分,一是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二是从企业缴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转记入的部分: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记入的比例相应降低,总和不变。
  (三)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养老基金保值率”计算利息。“养老基金保值率”,根据银行的居民定期存款利率,并参考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确定。
  (四) 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的地区内调动工作,不变换个人帐户,只转移手册和帐单,不转移基金。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的地区之间调动工作,手册、个人帐户及全部储存额应随同转移。
  在职工由于各种原因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其个人帐户应予以保留。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亦累积计算,不间断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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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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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关于养老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口径问题的复函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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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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