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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5-9-12
【法律文号】:鲁政发[1995]98号 【执行日期】:1995-10-1
山东省人民政府
鲁政发[1995]98号
【字体:  
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五)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离退休后按月支付养老金,不能挪作他用。
  (六) 职工在离退休前或者离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金和利息),按《继承法》有关规定处理;从企业缴费中记入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离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已领取完毕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从社会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直至其死亡。
  (七) 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后剩余的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原有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后离退休人员的部分养老金、寿命长和收入低的职工的部分养老金,以及正常调整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
  三、 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
  (一) 职工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1. 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到达退休年龄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社会性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所在市地上一年月职工平均工资的20—25%计发。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20%计发;满15年及其以上的按25%计发。社会性养老金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按月支付。
  个人帐户养老金:按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本金加利息)除以120计发,从个人帐户中按月支付。
  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2.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到达离退休年龄离退休的人员,计发办法逐步向新办法过渡,过渡期间的基本养老金由三部分组成:
  社会性养老金:按职工离退休时所在市地上一年月职工平均工资的20—25%计发。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20%计发;满15年及其以上的,按25%计发。
  缴费性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计发。
  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按月支付。
  个人帐户养老金:以职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除以120计发,从个人帐户中按月支付。
  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V指·1.4%·M
  其中:V指表示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M表示本办法实施前的缴费年限。
  (二) 职工缴费年限不满10年到达退休年龄的,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所在市地上年度一个月的职工平均工资的养老金,一次付清。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的,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并按本办法实施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后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所在市、地上年度一个月的职工平均工资的养老金,一次付清。
  (三)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原来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四) 本办法实施前和实施后的离退休人员均享受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增加的待遇。
  (五) 职工的离退休年龄和离退休后的其他待遇,暂不作变动。
  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仍可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执行,离退休时按本办法计发其养老金。
  (六) 本办法实施后,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时,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本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离退休时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本办法实施前,获得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离退休时仍保留原规定的待遇。
  (七) 符合离休条件的人员,其离休待遇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四、组织实施
  (一) 本办法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和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及个体劳动者。
  (二) 本办法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三) 本办法自1995年10日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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