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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5-9-12
【法律文号】:鲁政发[1995]97号 【执行日期】:1995-9-12
山东省人民政府
鲁政发[1995]97号
【字体:  
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试点。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涉及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要切实加强领导,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具体实施意见,选择1至2个县(市),积极稳妥地做好试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山东省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意见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深化企业改革的要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总结全省各地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试点意见。
  一、 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 改革的目标。建立医疗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逐步覆盖城镇所有劳动者的医疗保险制度。
  (二) 改革的基本原则
  1. 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使城镇所有劳动者都能获得基本医疗保障,有利于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 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和方式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国家和企业不再包揽全部医疗费用。
  3.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要与个人对社会的贡献适当挂钩,有利于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4. 建立对医患双方的制约机制,既要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又要最大限度地减少浪费。
  二、 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 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
  1. 企业医疗保险费的提取和缴纳。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参照本地上年度在职职工实际支出的医疗费换算成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以本企业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月提取,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0%,从企业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参照本地上年度离退休人员医疗费实际支出换算成离退休费总额的一定比例,以本企业离退休费总额为基数按月提取,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企业提取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合并使用,其中,少部分缴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机构,实行社会统筹。
  医疗保险费的提取比例应随着经济发展和医疗费用实际支出情况适时调整。
  2. 个人缴纳。在职职工暂按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由企业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今后随经济发展和工资增长逐步提高缴纳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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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执行渝劳社办发〔2006〕121号文件相关问题的复函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的通知
·关于转发《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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